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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项目审核和备案工作
2008-11-12 14:34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近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要求继续加强对钢铁、铝冶炼、水泥、船舶等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即“两高一资”)行业,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该通知重点审查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统计分类,包括C3751金属船舶制造业、C31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业、C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C3316铝冶炼。属于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新设(含并购)企业、增资、转股(已设合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导致合同外资增加)事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报商务部备案。对于未在商务部完成备案的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将名单告知国家外汇局,由其按相关规定办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加强与环保、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对宏观调控和“两高一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督,若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办理设立、转股和增资等后续变更手续,不得通过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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