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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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2 14:04 文章来源:舟山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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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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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主体 |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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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依据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 [1997]791号第(二)款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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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申报企业->向办证中心外经贸窗口提交上述材料->受理、初审->舟山市外经贸局盖章并上报->浙江省外经贸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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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条件:五类企业,包括: 1.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2.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原外商投资产业知道目录) 3.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 4.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5.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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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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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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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设备免税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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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关于该进口的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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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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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原审批单位核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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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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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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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口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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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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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工作日 |
1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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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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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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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责任 |
1、在接受咨询及受理或不予受理该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一口说清”“一纸说清”“一次说清”办理程序,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则应书面告知理由。 2、该事项可以登陆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sbz.gov.cn)进入网上申报程序提出申请。 3、该事项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在1个工作日承诺期内上报省外经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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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救济方式 |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不满意,可以向舟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监察室或办证中心督查处进行投诉(投诉电话:2280609或2049099);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则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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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地点 |
市办证中心外经贸窗口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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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80-2049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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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chp1962@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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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网址 |
http://www.zsftec.gov.cn(舟山外经贸网站)http://www.zsbz.gov.cn(市办证中心网站)http://www.zftec.gov.cn(浙江省外经贸厅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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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陈海苹(窗口主任)、邱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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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 |
039、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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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该项目属非行政许可项目 | |